时间:2020-08-2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9183号“LEICESTER CITY
FOOTBALL CLU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000号
申请人:莱斯特城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9183号“LEICESTER CITY FOOTBALL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45725号“RI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574446号“CK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其权利状态有待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审理中,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28类商品上,由于商标权利保护中的实际需要和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尚未接受指定使用在“赌博”相关项目上的商标的注册申请,对该项商品亦未实行注册商标的保护,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名称。本案申请商标在“赌博用赌博机”商品项目上向我国提出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属于未按我国规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提出申请的情形。
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烈酒;利口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白酒;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第35类服务上,由于商标权利保护中的实际需要和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尚未接受指定使用在“零售服务”项目上的商标的注册申请,对该项服务亦未实行注册商标的保护,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名称。本案申请商标在“均与下述商品相关的零售服务和在线零售服务:牙科制剂和用品,浸制药液,药品和天然药品,医用和个人卫生用卫生制剂,医用卫生制剂”服务项目上向我国提出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属于未按我国规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提出申请的情形。
在第41类服务上,由于商标权利保护中的实际需要和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尚未接受指定使用在“赌博”相关项目上的商标的注册申请,对该项服务亦未实行注册商标的保护,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名称。本案申请商标在“赌博服务”项目上向我国提出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属于未按我国规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提出申请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第33类复审商品上和第35类、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