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607743号“敦煌故事DUNHUANG STOR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545号
申请人:敦煌市瑞敦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胜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07743号“敦煌故事DUNHUANG STO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50721号“敦煌DUNHUANG”商标、第10454624号“敦煌研究院”商标、第25751714号“敦煌故事”商标、第14054650A号“敦煌网”商标、第26835719号“敦煌影业 DUNHUANG PICTURES”商标、第27397992号“敦煌文创 DUNHUANG INSPIRATION”商标、第29173323号“敦煌文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三、五、六均在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七在商标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汉字“敦煌故事”与引证商标四汉字“敦煌网”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职业介绍所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前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