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271529号“仁和医疗 人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993号
申请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铭嘉(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71529号“仁和医疗 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3981号“仁和宾馆及图”商标因使用期限届满未续展现已失效,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28436号“人及图”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上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即使指定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也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