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194038号“御品生鲜YUPIN FRES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026号
申请人:商洛市丰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速腾安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94038号“御品生鲜YUPIN FRES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38246号“御品轩YUPINXUAN”商标、第8741670号“御品名庄 ROYAL GROCERIES及图”商标、第3806580号“御品轩及图”商标、第28152536号“御品麻辣”商标、第15960121号“御品 御品肥牛”商标、第16925779号“御品轩YUPINXUAN”商标、第11714118号“御品 大自然”商标、第12219735号“御品 时果甜品 EMPEROR DESSERT”商标、第23392271号“御品香烤”商标、第15218833号“御品 家興”商标、第30429041号“御品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相区分。三、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所有人所处地域不同,共存不会引起混淆和误认。四、引证商标八、十所有人企业均已注销,其不应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五、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工商登记信息查询截图、法院判决书、宣传及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已被我局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八所有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复审。引证商标九已被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已不存在权利冲突。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一已为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十一均含有显著识别汉字“御品”,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十一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十一核定使用的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为动物提供食宿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十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十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如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八已被我局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八所有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复审。鉴于引证商标八的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因此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八列为比对对象。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一至七、十、十一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十一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十一所有人所处地域不同的理由不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十一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十所有人企业是否已经注销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获准注册的充分理由,本案不予支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