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26333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511号
申请人:福建省格绿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筑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633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782191号、第26225995号、第32752599号、第109968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经宣传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且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官网截图、所获荣誉等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识别图形构图要素、表现手法及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