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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222232H - 商评字[2020]第0000036148号 - 申请人:STANNO HOLDING B.V.

时间:2020-08-26

     

    关于国际注册第1222232H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148号

       

      申请人:STANNO HOLDING B.V.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222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后期指定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729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引证商标并没有实际使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人放弃批发零售相关的服务,则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综上,申请商标在第3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申请人放弃批发零售相关服务,即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销售运动包、大衣箱和旅行包、服装、鞋类、帽子、体育及运动用品的咨询、辅助以及商业中介服务;批发运动包、大衣箱和旅行包、服装、鞋类、帽子、体育以及运动用品的零售服务和商业中介服务,以及与运动包、大衣箱和旅行包、服装、鞋类、帽子、体育以及运动用品相关的进出口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上述服务未进入复审,我局不再予以评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企业经营,也包括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业管理;市场调查、研究与分析;上述服务同样也通过电子方式以及电信方式进行,比如像互联网、电视网络、(移动)电话网络、电缆、卫星和以太网网络以及其他的此类网络服务上是否应获准初步审定的问题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批发零售相关服务后,申请商标在第35类其余服务上的注册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申请复审的广告;企业经营,也包括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业管理;市场调查、研究与分析;上述服务同样也通过电子方式以及电信方式进行,比如像互联网、电视网络、(移动)电话网络、电缆、卫星和以太网网络以及其他的此类网络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后期指定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