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叶果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213976号“绿叶果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491号

       

      申请人:湖南聚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13976号“绿叶果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868459号、第1789650号、第9931619号、第7697162号、第3890161号、第12124008号、第13253608号、第16231642号、第34972517号、第26973949号、第238347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经宣传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引证商标九未续展,权利状态不稳定,且诸引证商标已经共存,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五因专用权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九经审查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十、十一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