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113894号“ZN 2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976号
申请人:张建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13894号“ZN 2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85401号“Z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092890号“Z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有待稳定。引证商标二权利人抢注了多件商标,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审理中,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手套(服装);帽子(头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手套(服装);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ZN 2及图”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而所有人恶意注册商标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