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193354号“鸿鼎香 鼎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488号
申请人:夏作春
委托代理人:北京双力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93354号“鸿鼎香 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806326号、第14448565号、第13371679号、第5838920号、第55784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其他商标信息、产品包装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因专用权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并无明显区分,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