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澜HL LOGISTIC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317770号“海澜HL LOGISTIC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174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17770号“海澜HL LOGIST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第17283035号“海澜集团 HEILAN创意生活之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147870号“海澜集团 HEILAN创意生活之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283020号“海澜集团 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持有人签订了共存协议,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可以在市场共存。第21011891号“H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与申请人达成转让协议,同意将该商标转让给申请人。申请商标与第10439669号“HL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共存协议原件。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已签订共存协议书,同意双方商标共存。引证商标四已转让至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处于撤销复审审理程序之中,撤销复审决定尚未作出,引证商标五仍为合法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已签订共存协议书,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也不完全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为同一主体所有,故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