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进 DONGJI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2294297号“东进 DONGJIN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964号

       

      申请人: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黑龙江九三毅腾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2月22日对第22294297号“东进 DONGJI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16439020号、第18027662号“九三 JIUS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共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九三”是申请人企业字号及重点打造的农业化产业品牌,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旗下“JIUSAN及图”商标曾受过高知名度商标保护,“九三 JIUSAN及图”商标承继了其知名度,也应受到高知名度商标保护。“九三 JIUSAN及图”中的图形标识为申请人独创,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争议商标图形与之完全相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著作权。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在于申请人存在合作关系的前提下注册了多枚“九三”相关商标,可见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具有摹仿申请人旗下品牌的意图,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易导致消费者的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 申请人集团构架;
      2. 申请人旗下产品材料;
      3. 申请人产品及生产能力证明材料;
      4. 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
      5. 国家领导人视察材料;
      6. 申请人旗下“九三”及“JIUSAN及图”商标档案、荣誉材料、宣传推广材料及视频、报道材料、销售合同及发票;
      7. “JIUSAN及图”商标知名度材料;
      8. 中国农垦 九三品牌价值暨社会责任发布盛典的报道材料;
      9. 申请人2012-2015年度纳税证明材料;
      10. 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信息;
      11. 被申请人备案官网销售产品相关信息;
      12. 被申请人相关侵权材料;
      13. 被申请人旗下“九三”系列商标档案;
      14. 在先裁决及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656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6日申请注册,2018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脂;蛋;牛奶”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月27日。
      2. 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猪肉食品;木耳;蛋”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对比主要部分的方法。本案中,争议商标“东进 DONGJIN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即使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也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对已注册髙知名度商标的保护应以存在混淆、误导的可能性为前提。混淆、误导可能性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程度,引证商标的独创性、知名度及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各自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等因素。本案中,争议商标“东进 DONGJIN及图”与申请人“九三 JIUSAN及图”商标整体区别较大,以中国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在隔离状态下观察,即使考虑申请人“九三 JIUSAN及图”商标在的知名度,相关公众亦不会认为两类商品在实际市场使用中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从而产生混淆或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情形。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供其所述图形标识的独创声明、首次发表等相关版权证据,我局不能认定申请人对其享有在先著作权。
      此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或者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或多次抢注商标等行为,故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上述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