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210740 - 商评字[2020]第0000027960号 -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文化站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21074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960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文化站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107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304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表现形式、整体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证据、调研情况、《大沥镇城市形象VI设计与口号设计合同》、大沥镇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规范手册、大沥镇城市形象徽记与口号说明、《关于大沥城市形象和品牌建设提案设计的批复》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保鲜膜”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线条勾勒、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鲜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该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鲜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