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377063 - 商评字[2020]第0000029736号 - 申请人:河北创美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37706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736号

       

      申请人:河北创美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770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61006号图形商标、第32560858号图形商标、第6660744号“EMU”商标、国际注册第1354440号“EMU”商标、第20319652号“EMJ”商标、第6337382号“久硕EMI及图”商标、第9537002号“EMI”商标、第11442357号“EMI”商标、第19051009号“EMI野米及图”商标、第99570号“EMI”商标、国际注册第740475号“EMI”商标、第1538130号“EMV”商标、第11409966号“BPSem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在设计理念、整体外观等方面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经过宣传推广,申请商标已形成一定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674期《商标公告》)。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十三整体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遥控信号用电动装置;可视电话;电及电子视频监控设备;电开关;遥控装置;电子钥匙(遥控装置);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此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测量器械和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遥控信号用电动装置;可视电话;电及电子视频监控设备;电开关;遥控装置;电子钥匙(遥控装置);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