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1623141号“千克”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790号

       

      申请人:广州市尚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华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千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31日对第21623141号“千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Kilo”商标经过大量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571484号“Ki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属于电子产品的生产经销公司,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恶意抢注。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购销合同、产品图片及有道关于“Kilo”的翻译截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12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门铃、蓄电瓶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12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蓄电池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传感器、蓄电瓶、卫星导航仪器、电池充电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蓄电池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 “Kilo”可译为“千克”,其与引证商标“千克”含义对应,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门铃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电门铃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二、首先,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而在传感器、蓄电瓶、卫星导航仪器、电池充电器四项商品上,本案引证商标已在先获准注册,且我局对其基于注册形成的在先商标权利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在前述四项商品上,本案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其次,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综合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中国大陆地区,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门铃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经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句之禁止性规定。
      此外,申请人虽然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但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被申请人采取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或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因此,申请人援引上述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之主张缺乏事实根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传感器、蓄电瓶、卫星导航仪器、电池充电器四项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