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740024号“行文智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743号
申请人:海尔数字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40024号“行文智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56311号“行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显著,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同时,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申请商标是善意的,不会导致任何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行文智教”,引证商标为“行文”,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两者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