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143848 - 商评字[2020]第0000028142号 - 申请人:上海平通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143848号“平通安达 PTA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142号

       

      申请人:上海平通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标凰(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43848号“平通安达 PTA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05618号“平安达 pingan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212923号“平安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视觉效果、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安达”并非烈士姓名,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经复审认为,虽然“安达”确为烈士姓名(见中华英烈网),但申请商标“平通安达 PTAD ”一般不会被公众识别为上述烈士,作为商标使用不易产生不良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影像文件、自动售票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平通安达”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部分“平安达”、引证商标二“平安达”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9类测量器械和仪器、眼镜、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指定使用的眼镜、车辆用导航仪器(随车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影像文件、自动售票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许建明
    张文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