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157569号“平通安达 PTA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138号
申请人:上海平通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标凰(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57569号“平通安达 PTA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79927号“平安达 PINGAN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安达”并非烈士姓名,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经复审认为,虽然“安达”确为烈士姓名(见中华英烈网),但申请商标“平通安达 PTAD ”一般不会被公众识别为上述烈士,作为商标使用不易产生不良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37类建筑、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电池充电服务、建筑咨询、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办公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修理、室内装潢、医疗器械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平通安达”与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平安达”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37类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锅炉清洁和修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电池充电服务、建筑咨询、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办公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修理、室内装潢、医疗器械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许建明
张文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