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XE G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299054号“LUXE G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137号

       

      申请人:符婷
      委托代理人:齐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9054号“LUXE G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牙膏、干花瓣和香料的芳香混合物、宠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空气芳香剂商品的复审申请,因此申请商标提出复审申请的全部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63501号“LUXES MADE IN SWITZERL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373792号“LUXES MADE IN SWTTZERL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116078号“LUX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所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已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不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73792A号“LUXES MADE IN SWTTZERL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已获得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认。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注册申请阶段被驳回,现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牙膏、干花瓣和香料的芳香混合物、宠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空气芳香剂商品的复审申请,我局予以确认。因此申请商标提出复审申请的香精油、花精(香料)、芳香精油、玫瑰油、化妆品用香料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所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已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LUXE GS”与引证商标三的英文显著部分“LUXES”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所指定使用的香精油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许建明
    张文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