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美世纪物业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476346号“易美世纪物业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134号

       

      申请人:四川省易美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安民族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76346号“易美世纪物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95586号“海铭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标有申请商标的登记表、胸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作为商标使用一般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许建明
    张文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