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715877号“MZ”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133号
申请人:河北明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15877号“M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97335号“创梦者 C M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971445号“密尊 M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103997号“麦哲 M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145744号“M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095573号“名众 M&Z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666268号“泽美丽 M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已获得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被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Z”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的英文部分“MZ”、引证商标四“MZ”以及引证商标五的外文部分“M&Z”在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35类进出口代理、广告宣传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许建明
张文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