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175088号“七号课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129号
申请人:清远市和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75088号“七号课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52030号“七号宫馆 NO.SEVEN PALACE GUAN ZHOU 7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595828号“七号培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826089号“7号摄制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298816号“柒号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290547A号“7 号会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1996034号“七号公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2893192号“七号乐园 NO.7 FAIRYLAND NO.7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整体构成、设计外观、含义及呼叫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583040号“七号公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无效,不应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已获得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被准予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标有申请商标的微信公众号截图、经营场所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八已在商标注册申请阶段被驳回,已无效,不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七号课堂”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显著部分“七号宫馆”、引证商标二“七号培训”、引证商标三“7号摄制组”、引证商标四“柒号记”、引证商标五“7号会所”、引证商标七“七号公馆”在含义、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41类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教学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许建明
张文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