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144547号“星都汇 999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120号
申请人:重庆北三玖玖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44547号“星都汇 999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610677号“星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注册,已为无效商标,不应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25508号“星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217848号“星都会 STAR METROPLIS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含义、字形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在先权利状态不稳定,不宜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已获得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认。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注册,已为无效商标,不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申请在先商标,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文字部分“星都汇”与引证商标二“星都”、引证商标三的显著中文部分“星都汇”在呼叫、含义、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寻找赞助、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所指定使用的会计、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该部分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