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138962号“平通安达PTA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112号
申请人:上海平通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标凰(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38962号“平通安达PTA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安达”并非烈士姓名,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在先已有许多带有“安达”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也应被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虽然“安达”确为烈士姓名(见中华英烈网),但申请商标“平通安达 PTAD ”一般不会被公众识别为上述烈士,作为商标使用不易产生不良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许建明
张文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