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 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256298号“Hi 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734号

       

      申请人:四川三叶堃乳胶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毅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56298号“Hi 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56447号“眠工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经检索,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在相同群组上已注册成功。经过申请人大量、广泛使用,申请商标在相关领域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眠”商标注册成功几率;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Hi眠”,该标识具有一定设计,其整体与引证商标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