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iMe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093478号“AliMe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732号

       

      申请人:北京中航富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93478号“AliM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66315号“ALTIMED”商标、国际注册第1034173号“Allmed及图”商标、第69957296995728号“allMED allmed medica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弹性绷带;缝合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用于外科,医学,牙科以及兽医的设备及其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缝合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包扎绷带”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口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AliMed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