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25481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835号
申请人:成都知远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548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516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在注册阶段被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19619号“猴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的商标专用期限已满且未续展,上述引证商标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18834号“神猴 SHEN H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45920号“皇猴 Huang H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165330号“BANANA CHIPPY A JOLLY MONKE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165329号“BANANA CHIPPY A JOLLY MONKE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4650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雅心
张文
申琼珊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