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269681号“CONTINENTAL COATING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727号
申请人:永记造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69681号“CONTINENTAL COATING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93656号“CONTINENTAL SINCE 1871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96449号“Continenta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中,引证商标二与申请商标已于美国共存注册,足以证明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皆并存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美国并存注册资料;其他商标并存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两者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建筑材料(非金属)”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CONTINENTAL COATINGS”,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