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793876号“盛世凯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728号
申请人:福建省凯达石材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93876号“盛世凯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6761515、27026219号“盛世达”商标、第18912250号“盛世铭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含义、呼叫等方面不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造石;砖;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石、混凝土或大理石艺术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制砖用土”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盛世凯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