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497027号“西部草畜 AWPC及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723号
申请人:内蒙古优然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97027号“西部草畜 AWPC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30476、10530198号“西部竹石林及图”商标、第22638230号“谷思贝及图”商标、第16136135号“邦顿 逆生长 YouthPaia Dr.Bunton V-powe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中,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已被吊销,且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被初审公告或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1、2状态信息;(2017)京73行初4670号行政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经查询,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被吊销,但该情况不必然导致商标权消失。且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含义上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