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草畜 AWPC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491490号“西部草畜 AWPC及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722号

       

      申请人:内蒙古优然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91490号“西部草畜 AWPC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28740号“西部竹石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同时,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被吊销,且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第5082517号“祥贝XIANGB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状态。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被初审公告或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1、2状态信息;(2017)京73行初4670号行政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查询,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被吊销,但该情况不必然导致商标权消失。且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含义上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