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239897号“木松鼠 WOOD SQUIRREL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124号
申请人:成都鑫中建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39897号“木松鼠 WOOD SQUIRREL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318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0371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具体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已获得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作为商标使用一般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