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365388号“奔象果业 BEN XIANG FRUIT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109号
申请人:重庆奔象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皇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65388号“奔象果业 BEN XIANG FRUIT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877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6072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000722号“佰益象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7062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89189号“万象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8079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构成要素等方面均不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以及引证商标三、四、五的显著图形部分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5类杀虫剂、出牙剂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杀虫剂、牙用光洁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