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速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766117号“趣速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836号

       

      申请人:深圳市速聘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66117号“趣速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55189号“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355175号“趣 乐生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517592号“趣 动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854762号“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123249号“趣洗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599155号“趣 旅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859942号“我勒个 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1415673号“趣 趣味三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9881468号“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经查询,引证商标八已被驳回注册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尚处异议程序,引证商标五和八已在注册阶段被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和八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趣速聘”包含引证商标一中显著识别文字“趣”,引证商标二、三、六、七中显著标识之一的“趣”,引证商标九中显著识别文字“趣”,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七、九已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七、九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七、九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七、九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鉴于引证商标四的权利状态不会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之间的近似性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心
    张文
    申琼珊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