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893774号“STR8
ORIGINAL及图(保护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017号
申请人:格里高萨润提斯化妆品服装家居用品和药品工商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93774号“STR8 ORIGINAL及图(保护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45106号“STR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755848号“ST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书复印件及翻译件。
经复审查明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2817号“奥莉姬露 Origi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所有人已达成共存协议,并经过公证认证,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尚有一定区别,因此我局对商标共存协议书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