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431438号“香格里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160号
申请人:香格里拉国际饭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31438号“香格里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申请商标的真正所有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1329号“香格里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438213号“香格里拉印象 SHANGRI-LA IMPRES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处于撤三审理程序之中,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二已经无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各地注册证、申请人中文资料、申请人在各地开设香格里拉酒店的营业执照、纳税信息、相关媒体报道、相关宣传照片、引证商标一、二状态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在撤销复审流程中对引证商标作出予以撤销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我局对引证商标二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我局在撤销复审流程中对引证商标作出予以撤销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我局对引证商标二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倩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