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722974号“问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159号

       

      申请人: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22974号“问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14206号“问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613601号“问镜imaging dat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214207号“问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三处于无效宣告审理程序之中,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申请商标介绍及相关信息、申请商标在谷歌、百度上的搜索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对引证商标三作出予以无效宣告的决定,该决定已经生效,故引证商标三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问镜”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问镜”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电子芯片、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车辆倒退警报器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在“测量器械和仪器、电子芯片、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测量器械和仪器、电子芯片、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以外的“电子字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除“测量器械和仪器、电子芯片、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以外的“电子字典”等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测量器械和仪器、电子芯片、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字典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