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Q CLU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1095365号“BBQ CLUB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665号

       

      申请人:东洋铝爱科制造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095365号“BBQ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的第3566060号“BBQ”商标、第8614312号“BBQ Chicken”商标、第9748744号“bb·q”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682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各引证商标均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晓璇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