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比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0717495号“無比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75796号重审第0000000734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75796号《关于第20717495号“無比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99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诉讼请求。申请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293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由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申请人对被诉决定关于商标近似、服务类似的认定没有异议,但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宣告无效,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见1650期《商标公告》),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在无效宣告中被予以无效宣告,且已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行终7232号行政判决书确认,故引证商标二也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