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754186号“万家净水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834号
申请人:贺中汝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54186号“万家净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57486号“万家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469740号“万家购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51971号“万家 W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119671号“万家堂 WAN JIA T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6023660号“万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957997号“万家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2509786号“万家放心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0514321号“万家鲜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8547012号“万家堂 WAN JIA T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2053635号“万家郵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6707916号“万家工厂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8217590号“万家动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5582958号“万家 OneFamil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3131123号“万家电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在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经查询,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当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七、八、十已在注册阶段被驳回,引证商标五已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注册申请,且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上述引证商标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文字“万家净水”与引证商标二“万家购水”、引证商标三中显著识别中文“万家”、引证商标四中显著识别中文“万家堂”、引证商标六中显著识别文字“万家园”、引证商标九中显著识别中文“万家堂”、引证商标十一“万家工厂联盟”、引证商标十二“万家动漫”、引证商标十三中显著识别中文“万家”、引证商标十四“万家电工”均包含“万家”文字,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九、十一至十四已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九、十一至十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九、十一至十四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九、十一至十四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认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心
张文
申琼珊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