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623882号“未来生活方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097号
申请人:未来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23882号“未来生活方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35232号“未来生活”商标、第15500934号“未来生活”商标、第21253524号“未来生活”商标、第31681472号“未来生活实验室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4、具有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5类和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未来生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未来生活方式”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性,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标识进行识别,申请商标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导游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教育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未来生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显著识读文字“未来生活实验室”在文字构成、呼叫上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书籍出版、教育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未来生活方式”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性,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标识进行识别,申请商标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另,商标评审存在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商标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和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