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0765570号“国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565号

       

      申请人: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765570号“国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44645号“振国网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于2019年7月13日有效期满,且未予续展。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邢妍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