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1445752号“P盼盼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913号
申请人: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45752号“P盼盼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53821号“奖 HWV HW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03209号“奖 HWV HW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1519号“盼盼 PANP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27729号“盼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531347号“盼盼 PANP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034337号“ 盼盼生活 PANP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27729号“盼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039054号“盼盼 PANP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9805291号“盼盼 PANP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0825691号“盼盼 PANP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159058号“盼盼 PANP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9812882号“盼盼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6078673号“盼盼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8086226号“盼盼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0738819号“盼盼吊顶 PANP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上述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待上述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撤销复审裁定书及撤销公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8年6月27日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111871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复审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656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二于2018年6月27日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111872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复审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656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十四、十五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十四、十五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十三为在先申请的商标;引证商标十一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设备、水净化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排气风扇、消毒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风扇(空气调节)、消毒碗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个人用电风扇、消毒碗柜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壁炉(家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壁炉(家用)、油炉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暖器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电热毯、暖床器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暖气片、淋浴热水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指定使用的龙头、洗涤槽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灯、车灯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设备、水净化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三指定使用的消毒设备、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认读文字“盼盼”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八、十、十一“盼盼 PANPAN”、引证商标六文字“盼盼 PANPAN”以及引证商标七“盼盼”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认读文字“盼盼”与引证商标十三“盼盼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至八、十、十一、十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引证商标九尚处商标异议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九作为在先权利进行比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