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瑟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546359号“阿瑟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389号

       

      申请人:易县弗岑日用百货商店
      委托代理人:保定知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46359号“阿瑟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81125号“阿瑟王 KingArth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16308号“阿瑟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476840号“阿瑟王 AS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交叉保护商品上的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裁定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阿瑟王”与引证商标一、三显著文字“阿瑟王”,引证商标二文字“阿瑟王”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织物、床单和枕套、家具遮盖物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布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枕头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皮制家具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