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田养亲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638448号“归田养亲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713号

       

      申请人:张智贤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38448号“归田养亲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独创性,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82646号“实全及图”商标、第13488831号“亲亲草原QINQIN Grassland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异甚远,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已成功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以及简介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上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