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街金城坊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2075214号“金融街金城坊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548号

       

      申请人:佛山市吉利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时代环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2日对第12075214号“金融街金城坊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金城”系列引证商标在先注册并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87019号“金城及图”商标、第5163384号“金城及图”商标、第4380808号“金城”商标、第650163号“金城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相关商标信息;
      2、相关使用合同及获奖资料;
      3、“金城”系列商标宣传使材料;
      4、相关裁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维持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并补充提交了相关无效宣告裁定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3类黄酒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4年7月13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申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核准使用在第33类用于酒、黄酒、白酒等商品上。经续展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实施的《商标法》。
      争议商标“金融街金城坊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金城”、“金城及图”整体上尚可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