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457408号“5GUAR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868号
申请人:亚信科技(成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57408号“5GUAR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14602号“PS GUA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467986号“UA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之间在相同群组上已共存,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初步审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字母“GUARD”相同,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电传业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