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国际注册第569865号“PREVOR”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78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科莱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JOEL BLOMET
委托代理人:上海协和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569865号“PREVO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撤200803235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可以证明其在2015年11月16日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林、森林的化学品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用上述商品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我们通过在中国登记的网站及注意的网络服务商进行了搜索,未曾发现近三年中有该注册人以“PREVOR”为商标的任何用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林、森林的化学品及相关产品的信息;同时也查阅了近三年来有关的行业杂志报刊及相关的展览信息,均未发现有该商标在其中出现。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林、森林的化学品商品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指定期间连续三年内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且至今仍在使用该商标。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提交):1、相关图片;2、销售合同;3、《石油化工安全环保技术》杂志摘页。
同时,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这些证据多与复审阶段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上述证据相同,其中不同的证据有(以复印件形式提交):4、参展申请表及图片;5、产品介绍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书及所附相关证据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3年12月23日向中国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类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林、森林的化学品等商品上,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1年4月9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1类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林、森林的化学品部分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被申请人分别在2015年1月、2016年1月等公开发行的《石油化工安全环保技术》刊物中刊登了广告页,该广告页中显示了复审商标标识及产品。同时,被申请人提交的展会图片等证据可以表明被申请人确实存在使用复审商标的行为,具有真实的商标使用意图。故,被申请人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林、森林的化学品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公开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林、森林的化学品商品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