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1350042号“潮拍”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90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湘子优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罗丽蓉
申请人因第11350042号“潮拍”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4637号决定,于2019年06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手机屏幕保护膜、平板电脑保护膜、智能手机保护膜、触屏用电容手写笔上实际使用,并对“USB闪存盘”具有明确的使用意图。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并将该证据寄送予被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天猫店铺信息截图;2、微信公众号信息截图。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博冠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9类USB闪存盘、扬声器音箱等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4年1月13日。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深圳市湘子优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天猫店铺信息体现的手机钢化膜等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USB闪存盘商品无关;证据2微信公众号截图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综上,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在USB闪存盘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USB闪存盘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