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402640号“好想你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154号
申请人:市民网网络泰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圆梦旭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02640号“好想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90192号商标、第9892161号商标、第22575209号商标、第8524209号商标、第359092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消毒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指定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现为无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消毒剂”一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当然生效。且引证商标一已删除部分商品,申请商标复审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商品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已无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消毒剂”一项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用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