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768392 - 商评字[2020]第0000027939号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768392号“CASC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93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环球力量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68392号“CASC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8493号决定,于2019年06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使用证据,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5年7月13日至2018年7月12日期间,从未停止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复印件):1、商标授权使用证明;2、委托加工合同;3、付款协议;4、合同书;5、发票;6、产品图片;7、宣传册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于1993年11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容器、压缩气或液化气钢并、啤酒罐、金属天线塔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有效期至2025年9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所有。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授权使用证明显示,兰州空间技术物理研究所、兰州华宇航天技术应用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的关联企业;证据4、5合同书、发票体现了使用商品空间环境模拟装置、真空环境模拟实验装置,结合证据6、7可证明申请人在2015年7月13日至2018年7月12日期间将复审商标使用在空间环境模拟装置、真空环境模拟实验装置商品上。鉴于空间环境模拟装置、真空环境模拟实验装置与金属容器、压缩气或液化气钢并、啤酒罐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空间环境模拟装置、真空环境模拟实验装置商品上的有效使用可视为在与其类似的复审商标核定的金属容器、压缩气或液化气钢并、啤酒罐商品上亦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金属容器、压缩气或液化气钢并、啤酒罐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2月28日